目前在深圳、上海等地兴起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让长期以来游走在灰色地带的私募基金,找到了一种合法生存的途径。但私募基金的监管,仍待破题,有专家称,私募基金不应施以太多监管,若合规运作,则可让其自生自灭。
主导权在信托公司
“这种在银监会备案的信托产品的主导权在信托公司,投资公司的角色是投资顾问,只提供交易策略和建议,供信托公司交易时参考。”深圳明达投资公司总经理刘明达表示。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高飞也向记者证实,投资公司只有建议权,信托公司有执行权与否决权;不过,他们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行使过否决权。
对大家普遍关注的利益分配问题,一位信托公司人士告诉记者:“一般是投资者获得投资利润的80%,剩余的20%由信托公司与投资公司分成,两者所得比例为3%与17%。另外,也收取少量管理费,每年合计为1.25%至1.5%之间,由信托公司、银行、投资公司按比例分成。一般投资顾问为0.5%-0.75%,信托公司为0.75%,托管银行为0.25%。”
高飞介绍说:“这种产品设计将资金从各方剥离出来,形成投资顾问、信托、托管银行、交易券商四方监督机制。正常的交易操作程序分为研究决策、下单交易、资金清算、利润分配等几个环节,这些环节分配到不同的法人主体去做,互相制约。虽然效率低一些,但是却可以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由于这种机制很好地解决了信用风险问题,投资者资金安全有保证。”他进一步补充道:“目前这种产品实行向银监会备案制,投资者对其认同度比较高。”
实际上,在这种私募基金信托中,信托公司的角色已发生变化。在以往的证券信托计划中,信托公司既做受托人,又做投资者,在操作中难免会出现利益输送问题。而现在,信托只承担受托人和信托结构设计工作,把投资者角色让给了专业私募基金经理。信托公司的定位也从以往的操盘者,变身成了某种意义上的监管者。
沪深模式南北有别
深圳推出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开放式产品,锁定期满一年后,一般每个月开放两次。在不突破200份的前提下投资者可自由进出,性质类似开放式基金。不过,上海推出的是结构性信托产品,与深圳模式并不完全相同。
刘明达介绍说,上海结构性信托产品融资方式带有杠杆性质,比如投资人出资300万元,信托公司再定向募资600万元,两者捆绑在一起。其对投资人的回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固定收益,一般在5%-7%;另一种是在保底的基础上按比例分成。而且它一次性锁定规模,期限一般在2年左右,到期后产品终止,类似封闭式基金。
上海结构性信托产品的保底承诺,将会给交易带来一定压力。当其持有股票跌至一定程度时,将被迫斩仓止损。而深圳产品由于没有保底承诺,操作起来则相对从容些。当看好某公司股票价值时,可以长期持有,不必受市场短期波动影响。
面对保本协议是否合规的疑问,高飞认为,上海产品保本规定是完全合法的,法律规定的不准保本是指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能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可以互相保本。上海推出的结构性信托产品规定,如果出现亏损,则先亏投资顾问的。因此这种保本实际上是一种抵押的融资性产品,即投资顾问是最后受益人,而投资者则是优先受益人。上海的这种产品适合风险偏好比较低的投资者,而深圳产品则适合风险偏好比较高的投资者。
据了解,上述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大多是由华宝信托与私募基金合作推出。以9月下旬开始发售的华宝点金24号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为例,为了保障优先受益人的本金安全,该计划设定了预警线和止损平仓线。如果信托净值降至预警线,华宝信托将通知私募基金准备追加资金;如净值继续下跌至平仓线时,华宝将对持有的证券品种陆续变现,以保障个人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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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最高形式
目前私募基金已成为市场的一支重要力量,关于私募基金阳光化的呼声愈来愈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日前表示:“只有让私募基金浮出水面,才可能形成良性竞争,让有能力的投资天才形成自己的品牌。”
但是,除了《信托法》就有关信托关系的重大原则事项予以法律明确外,中国现有的任何一部法律,均未对非公募集合资金证券投资的私募基金予以制度明确。“借助信托开发的这种集合理财产品,是目前国内私募基金的最高形式。”高飞向记者表示。
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日前则指出,中国已经有了设立私募基金的条件:一是具有大量富裕资金,二是《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改,为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公司创造了条件;投资型公司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因此应该给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她进一步说,美国之所以能成为成功的创新型国家,原因之一是其有发达的资本市场体系,而其中就包括大量我们所说的“私募基金”。美国对这些“私募基金”的管理,主要是对投资人数限制和对投资者财产量限制。
实际上,在我国起草《基金法》过程中,曾专设独立章节对私募基金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但由于当时私募基金的监管主体有待明确,且对这一问题认识尚未达成一致等原因,最终在正式颁布的《基金法》中取消了相关内容。
深交所综合研究所日前在一份题为“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前景和当前问题研究”的最新报告中,建议明确私募基金合法地位。报告表示,我国对私募基金监管可以遵循三大原则:一是明确私募基金在我国金融市场的合法性及其地位,既不能一律封杀,也不能放任自流;二是通过政策鼓励和发展私募基金的特色和优势,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优化;三是明确对私募基金的监管重点和方向,避免使私募基金与共同基金趋同。
“国外对私募基金基本不监管,在这个行业中能够生存下来很不容易,只要不操纵股价,与公募基金一样不违反法律法规,则任其自生自灭。虽然这两年市场行情不错,私募基金日子都不错,但将来熊市时,很多私募基金将会消亡。从市场化角度出发,最多是行业协会制订一些透明的标准,根据这些标准进行备案,对私募基金不适合做太多的监管。”深圳东方港湾投资公司总经理但斌的观点代表了很多私募基金经理的看法。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私募基金的阳光化,目前监管私募基金的设想已经基本成形,相关规则也已草拟完毕。有关人士透露,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拟采取备案制,按照要求,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监管部门提交完整详细的基金情况说明,包括发起资金额度、管理人背景、运作方式、投资策略以及一定期限内的收益情况等。在经过严格审核后,达标的私募基金将获得合法身份。
前不久,央行曾专门组织人员赴深圳调研这种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据了解,有关监管部门也将对此进行调研。同时,深圳市政府也非常重视和支持这种创新模式。 |